(原标题:潜江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!)
基本案情
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,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。现已审查终结。
申请人周某称,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0年11月经婚姻登记机构登记结婚。婚后,从2007年起至今,被申请人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,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身心健康。据此,申请人向市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,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。
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,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及申请人的陈述,被申请人确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,申请人还有可能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威胁。周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第二十六条、第二十七条、第二十八条、第二十九条规定,作出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对周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裁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
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。
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(一)有明确的被申请人;(二)有具体的请求;(三)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。
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,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;情况紧急的,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。
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:(一)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;(二)禁止被申请人骚扰、跟踪、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;(三)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;(四)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。